“您订阅的快讯.【最高检: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最高检严打财务造假,发布《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解答》
——资本市场迎来零容忍新举措[^1^]
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财务造假行为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2024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这标志着对财务造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解答》在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为全链条追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正文:
资本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然而,财务造假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了《解答》,旨在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行为。
《解答》共分为四部分,包含15条具体内容,涵盖了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构成要件、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犯罪认定等问题。《解答》的核心在于强调全链条追诉,不仅针对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以及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和其他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答》中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情节把握标准,充分发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在欺诈发行证券后继续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行为,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犯罪的情况,均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准确理解与适用,明确了多项标准的适用没有先后顺序,且符合多项标准的案件必须全部查明。对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同时,《解答》还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的发布,不仅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办案指导,更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树立了规矩意识,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通过依法追究财务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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